规章制度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1、保管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认真检查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早期形成的质量较差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应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根据档案的价值决定存毁。

二、销毁档案程序

1、有关部门对保管期限已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的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同时写出销毁档案的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不准出卖或做其他用;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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