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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查借阅办理悉知
综合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一、本校教师、职工因公利用档案,需走OA流程申请办理;利用重要档案(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记录)需由党委书记、主管校长或校办主任、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利用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意见。 二、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并经档案馆同意,方可利用。 三、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馆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填写《档案查阅/复印(借出)审批表》,并限期归还。 四、借出期限一般不超出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馆管理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五、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馆领导报告。 七、利用涉密档案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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