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一、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处级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便函;利用重要档案(党委或校长会议记录)必须由党委书记、主管校长审批,利用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意见。


二、本校学生会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学生证及学院介绍信,在档案馆查阅,不能借出。

三、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同意,方可利用。
四、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馆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五、借出期限一般不超出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馆管理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六、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馆领导报告。
八、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九、查(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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