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社团组织名称为辽宁省档案学会,其英文译名为The Archival Society Of Liaoning Province,缩写为ASOLNP.

第二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领导;是中国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辽宁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在行政上接受辽宁省档案局和辽宁省民政厅对于开展学会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辽宁省档案局,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会员并通过会员团结全省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工作的理论、方法、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学术研究水平;
(二)鼓励会员围绕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及档案事业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开展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付诸应用,不断发现和推荐人才,组织中青年档案专业骨干队伍;
(四)面向社会,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动态和成果;
(五)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档案学科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地方性档案技术标准的研究、起草及档案工作者水平的评介等;
(六)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八)参加、承办省内外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国外档案学术团体的档案工作者的民间友好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档案学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市档案学会、省直分会和专业分会均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以个人名义入会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档案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档案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从事档案工作或档案专业教育、科研宣传工作,获助理馆员或其它相当级别职务资格者
(四)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或学术水平者;
(五)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或从事与档案工作相近专业工作,但热心于档案研究和档案工作有重要贡献者;
(六)在我省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以及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工作有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将申请书交分会,由分会集中交省学会秘书处(没有分会的地区,可将入会申请直接交省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将申请书直接交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经省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下达批准入会通知。
(三)被批准入会者由学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团体活动;
(三)获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学会会员退会应交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或分会)批准,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各分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档案局审查并批准,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学会秘书处和各市及省直、部门分会及副秘书长和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及各分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十)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活动;
(十一)评定、奖励和推荐学术成果、优秀会员;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需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自觉保持与党中央在政治上的一致;
(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副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以上职务(或相当级别的行政职务),对档案专业理论、业务研究很有建树,学术上有独立见解;
(三)学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省档案局和省民政厅审查,经批准同意后任职。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档案学会理事会;
(二)检查档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辽宁省档案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档案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档案学会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学会经费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辽宁省档案局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学会财务由省档案局财务人员统管,建立单独类目,实行学会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审计机关的财务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辽宁省档案局和辽宁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大连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大连交通大学档案馆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794号 邮编:116028 电话:0411-84106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