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各分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档案局审查并批准,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学会秘书处和各市及省直、部门分会及副秘书长和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及各分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十)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活动; (十一)评定、奖励和推荐学术成果、优秀会员;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需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自觉保持与党中央在政治上的一致; (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副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以上职务(或相当级别的行政职务),对档案专业理论、业务研究很有建树,学术上有独立见解; (三)学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省档案局和省民政厅审查,经批准同意后任职。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档案学会理事会; (二)检查档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辽宁省档案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档案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档案学会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学会经费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辽宁省档案局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学会财务由省档案局财务人员统管,建立单独类目,实行学会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审计机关的财务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辽宁省档案局和辽宁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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